从88年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到1998年住房制度转变,房地产行业至今经过短短二十年时间发展,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同时,房地产企业也快速扩张,不少企业年销售额达数百亿元人民币,这时企业治理模式成了限制或促进企业继续发展的关键因素。
房地产行业民企众多,同时也是国企改制的最早试验田之一,企业的所有权大多比较清晰;同时,由于项目制运作特点,行业也培养了大规模职业经理人队伍,人力资源市场相对成熟。行业具备了促进以契约精神为基础、以新古典经济理论为依据的股东价值导向治理模式建构的条件。然而,由于房地产市场化发展时间尚短,大多数房地产企业依然由创始人直接掌控。
创始人权威时代
企业家(创始人)绝对权利
房地产是个奇怪的行业,一方面,它非常复杂,涉及城市发展、经济、社会、规划设计等方方面面,是专业的事;另一方面,却又是“人人都懂”的行业,属于每个人都可因生活的经验、审美的癖好而对其有所主张的社会科学。这一状态不但使得行业备受社会关注,同时也影响了其决策模式。因此,无论出身背景,创始人理所当然都可以成为专业事项的最高决策人。企业内部,专业意见可能敌不过老板喜好 ;城市中,规划条款可能让步给市长观点。
无论是否已经上市,中国绝大多数房地产企业依然直接由创始人掌舵,行业中叱咤风云的“大腕”多是创始人,或引导企业转折、革命的再造者。创始人以其创新、冒险的企业家精神,勇于付出、敢于担当的魄力塑造了企业,正如加尔布雷斯所说,公司也成为“所有者的工具,是所有者人格特征的投影”。即使企业上市,也多是为了筹措投资资金,而不是以变现创始人的投资或为员工建立以股票为基础的薪酬计划为主要目的。
在企业发展初期,企业规模有限、项目较少,创始人亲力亲为、直接决策、全面把关,这是一种正确、高效的做法;船小好掉头,少计划、多调整、高度适应性是企业的行为特点。但随着企业做大、项目增多,计划成为企业必需,尽量规避风险也成为企业决策重要考虑因素;但这时企业往往出现控制力下降现象,甚至导致项目品质一落千丈状况,老板的精力往往成了企业规模的决定因素。
“放权”成为创始人必须做的选择,但由于创始人的强势,无论家族二代还是职业经理人往往都不能满足创始人要求。这时最常采用的应对方案就是:“集中决策,有限授权”。由于房地产项目投资短周期,行业外包市场成熟,企业行为的投资导向明显,企业可以对融资、购置土地,甚至包括前期策划、方案选择等进行集中决策。同时,由于房地产市场的地缘性特点,项目的操盘人又必须对产品细节、营销方案有决定权,当然也需要对社会关系拓展、工程管理全面负责。这种模式下形成的企业架构经常是总部包含战略、投融资、采购、策划等职能部门,项目公司包含工程、营销等职能部门。在创始人当家时代,这也算是一种接长创始人手臂的有效方式。但至少有两股力量在今天促使这一模式继续转变:一是创始人本身,年龄、精力、经验、知识所限;二是行业迅速变化、竞争加剧,增加了企业对专业知识的依赖。创新是企业竞争力的核心,而创新将越来越“有赖于一种分散化的组织能力,而不仅仅是最高决策层的智慧”(阿玛尔·毕海德)。
经理人权利兴起
在二战以后,美国许多大企业已经完成了从所有者(多是创业者)向管理者(职业经理)权利的转移。而在今天中国的房地产行业,这一转移才刚刚在少数企业萌芽。由于创业者与职业经理人利益不同,导致了差异巨大的行为方式,创业者是开拓型人物,是机会的追逐与创造者;经理人却需要在尽量规避风险的情况下创造效益,更像制度的执行者而非制定者。同时,所有者也对管理者仍有强烈控制欲望,也使得管理者行为必须清晰、不逾矩。这除了要求企业制度的“官僚化”以外,企业战略也需要更清晰,开发模式也需要“麦当劳化”,正如乔治·里泽在《社会的麦当劳化》中所说,生产过程需要更高效、可计量、可预测、可控制,唯有如此权利的转移才有可能实现。中国房地产行业向“麦当劳化”推进的过程中已经出现两类模式:
产品系列化。世茂的“滨江豪宅”、阳光100的“城市大盘”、中体“奥林匹克花园”……系列化产品不但能够提高效率,降低运营成本,还可以强化品牌形象,已经成为房地产企业广泛采用的手段。同时,产品的系列化也使得决策简化、阳光、更可控,有利于创业人放权,有利于职业经理的发展。
运作工业化。如果说系列产品只是在项目定位、投资决策、采购方面使得管理流程更清晰的话,万科已经对开发模式的工业化进行了更广泛的探索,已经从系列化产品,向产品研发、部件标准化等方向进行了推进与尝试,同时也在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方面走在了行业前列。
受制于行业的外围环境、配套产业状况,以及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阶段使得一切创新都会很快落伍的现实,房地产行业的工业化进程仍处于初级阶段。这也使得创业者权利向管理者权利的过渡,不会在短期完成。
没有答案的未来
虽然中国房地产企业创始人权利的转移现象刚刚出现,创始人权威时代仍将持续,以股东价值理论为基础的治理模式仍需现代化,但目前就已经有许多问题需要我们开始思考了。
代理人难题
代理人理论是西方企业治理理论中的基石,所有者与代理人之间的矛盾至今也没有普适的解决方案。尤其在中国目前的房地产行业环境中,行业管理的法律制度并不完善,执行缺乏透明度;城市、经济、市场发展速度快,变化也快,竞争者学习模仿能力强,很难“一招鲜,吃遍天”,每一个项目都需要新创意、需要灵活性,标准化的产品也需要适应当地市场与当时的条件;房地产市场地缘特点突出,经理人都需要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一方面制约了创业者放权,另一方面也造成了经理人容易“单飞”的现实。
在环境未大幅改善时,创业者有心放权,也恐难实现,企业仍会在放权与收权之间不断摇摆。
利益关联者难题
一些房地产企业家只为股东负责的言论,遭到了“网络民意”的汹涌反击。在股东价值导向的治理模式尚未成熟时,中国的房地产企业已经受到了与发达国家企业一样的社会责任压力。国外“利益相关者理论”是在“股东价值理论”成熟、发展后才被普遍关注的,而今,中国的房地产企业却不得不在考虑自己生存问题的同时,开始着手考虑消费者、供货商、员工,甚至自然的利益,这为企业治理制度的完善增加了难度,也带来了更大的不确定性。
家族永续难题
与犹太人类似,中国的企业历来遵循家族治理传统,无论是明清钱庄、商号,还是现代港澳台、国际华人企业大多如此。也曾经因此形成了“创业、守业、败家”的循环,民间也有了“富不过三代”的洞见。
如今,不少房地产公司也开始面临家族接班人问题。第二代所有者直接管理,会比创业人管理带来更大风险,但在代理人模式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家族模式可能仍是一个现实选择。然而,如何在治理制度尚未成熟情况下维持企业持续、更好发展,这依然没有答案。
德鲁克早就意识到“产业的竞争力来源于创新的组织形式,而不是廉价的劳动力”,治理制度应是企业永续发展的根本。
(公衍奎,华高莱斯国际地产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副总经理。)